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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康医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1 19:31:37

证券代码:833230 证券简称:欧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5-073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
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中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对外担保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三章 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公司收到被担保方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资财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
公司资财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主债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六)被担保方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七)不存在可能影响申请担保人还款能力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九)其他重要资料。

公司资财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对被担保方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方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及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明确审核意见,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资财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资财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证券部;
(二)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资财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 30 个工作日向资财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原件;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资财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
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
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独立董事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应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签署对
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后,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
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六条 资财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对外担保的持续风险控
制、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财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资财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定期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资财部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
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 2 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资财部
与公司法律顾问应提请公司申报债权并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公司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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