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1 18:54:53
证券代码:688205 证券简称:德科立 公告编号:2025-048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
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钱明颖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沈良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020,1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799%。
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且已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钱明颖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沈良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钱明颖女士和沈良先生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公
司公告本次减持计划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9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按照市场价格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合计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9957%的股票,即 4,741,811 股。
若公司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钱明颖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16,958,354股
持股比例 10.7138%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0,870,740股
其他方式取得:6,087,614股
股东名称 沈良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性行动人
持股数量 4,061,811股
持股比例 2.5661%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2,603,725股
其他方式取得:1,458,086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钱明颖 16,958,354 10.7138% 沈良系钱明颖之姐妹的配
偶的侄子,沈良与钱明颖构
第一组 沈良 4,061,811 2.5661%
成一致行动关系。
合计 21,020,165 13.2799% —
上述减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股东名称 钱明颖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680,00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4296%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680,00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23 日~2025 年 12 月 22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沈良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4,061,811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2.5661%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580,000 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481,811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9 月 23 日~2025 年 12 月 22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需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持股 5%以上股东钱明颖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沈良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减持股票的,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和减持数量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