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强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01 18:23:08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合理有效使用投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规避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可以分为: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四)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对外投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集体决策、审慎投资、控制风险。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按上述规定应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交易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公司总经理按照《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决策。
第八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主体,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职责及相应权限如下:
(一)战略投资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必要时在初审通过后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
(二)投资项目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授权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投资项目的资金、实物等资产投入、交接手续,以及按照规定对投资资产及收益登记入账;
(四)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专项尽职调查、法律与合规论证及项目估值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公司对外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对外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
(一)按照投资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件的约定,投资期限届满;
(二)投资项目明显有悖于公司的经营方向;
(三)由于投资项目运行不善,收益远低于预期或出现严重损失;
(四)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无法正常开展;
(五)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批准处置对
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十七条 公司在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时,应依法依规开展必要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可视情况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或出具评估报告,以确保资产处置的公允性和合法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运营决策。
第十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子公司的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被投资单位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价值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应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定期对投资项目的收益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可以根据需要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对其任职
公司的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每年由公司财务部或审计部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对其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如后续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