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达股份:国信证券关于速达股份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31 15:32:5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作为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速达股份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2697 号)核准,速达股份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000,00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57,000,000股变更为 76,0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57,000,000 股(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2 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煤机”)[注]、上海琪韵投资管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琪韵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郑煤机于 2025 年 7 月 7 日更名为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股东宁波君润恒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蓝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新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继涛、杨洚、郭元先、曹水水、李维华、王卫、丁小林、李淑英、尹俊杰、霍锦连、孙柏荣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润平、谢立智、刘欣扬(已离任)、栗靖、董小波(已离任)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以及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
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3 月 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上市申报前十二个月内新增股东扬中市徐工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即 2021 年 12 月 16 日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郑煤机、琪韵投资、扬中徐工承诺:
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
售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若届时相关减持规则相应调整的,本承诺内容相应调整。
如本企业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公司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刘润平、谢立智、刘欣扬(已离任)、栗靖、董小波(已离任)承诺:
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3 月 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若届时相关减持规则相应调整的,本承诺内容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人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如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本人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润平、谢立智、刘欣扬(已离任)、栗靖、董小波(已离任)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
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4、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 50%;
(3)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20%。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它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了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润平、谢立智、刘欣扬(已离任)、栗靖、董小波(已离任)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