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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21:26:4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欧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其他适
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
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
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交所
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
一致。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符合
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规
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
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
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
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
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
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在指定报
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
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
成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严格按照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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