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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21:26:4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
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如有),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而不论在一般情况下,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七条(十二)至(十六)项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
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准。
第十三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就
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其他董事的质询作
出说明。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
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对关
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项制度第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为准);
6.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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