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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21:26:4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
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
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解
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
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
应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认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产生
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数量的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
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情
况。
第十三条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或其
一致行动人(如有)的,还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或股份变动的
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四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
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以及本制度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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