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通:亿阳信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9:38:24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4 -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5 -
第六章 附则......- 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 1 号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同时还应遵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 3 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听取公司审计负责人的工作报告,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监控公司风险投资,对重大关联交易提出审核意见;
(六)根据专业判断和其他信息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七)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是否符合公平原则进行评价;对公司总裁的经营管理是否符合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查;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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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 4 次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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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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