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8:54:53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1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及各部门职责......2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5
第五章 监督处罚及其他......6
第六章 附 则......7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
本制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及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
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
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
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
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二) 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三) 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商谈、参加选聘。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
并保存。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
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
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
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
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
评价要素,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
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
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
其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
定书。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
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
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
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
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