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8:55:13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2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3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6
第五章 附 则...... 7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
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
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
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
制度执行。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指按照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2006)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
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
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
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将资金、资产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
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
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方式。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
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董事会、股
东会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控制确因业务需要而与控股股
第六条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
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监管机构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董事会设
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及财务部门有
关人员组成,该小组是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日常监督机构。领导小组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经理层建立的
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
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
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检查及汇报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每半年至少针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
检查,如存在相关情形,须形成相关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及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工作小组和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
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联关系,发生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止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
序。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应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
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
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
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
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公司所制定的清欠方案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以资抵债”实施
条件,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的
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