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科技: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8:54:0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重庆西
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科技”、“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
构,负责西山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号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西山科技签订承销与
2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
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西山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科技业务情况,对西山科技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西山科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的违法违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西山科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
5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西山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科技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诺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序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号
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保荐机构督促西山科技依照相关规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保荐机构对西山科技的内控制度的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西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山科技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
的程序与规则等 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保荐机构督促西山科技严格执行信
9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他相关文件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西山科技的信息披露文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西山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1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生该等事项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西山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2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经保荐机构核查,西山科技不存在应
13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
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14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西山科技未发生前述情况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
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序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号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15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
16 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西山科技不存在前述情形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
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在手术器械领域,不同品牌产品的操作方法和用户体验差异较大,往往需要
对临床医生进行较长时间的推广、培训才能实现品牌替代,替代过程难度相对较
大。尽管公司产品已基本能与进口品牌现有产品在功能及性能上媲美,但若进口
品牌推出新产品或替代产品实现跨越式更新换代,而公司不具备相关技术,与国
外先进水平差距不断加大,则可能出现公司销售增速放缓、市场份额被逐渐侵蚀
的情况。近年来,随着终端医院需求的提升和国内制造水平的进步,国内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也开始陆续推出同类产品,品牌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若公司不能在变
革的市场环境中准确把握行业竞争格局,无法在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和渠道建设
中保持优势,将面临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研发项目中止、新产品研发失败或无法得到市场认可的风险
一方面,医疗器械行业对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的要求较高,公司需持续进行产品升级或推出新产品,以保持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由于新产品研发缺少可借鉴的成熟经验,因此存在投资大、周期长、不确定性高等特点。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公司可能出现由于研发管线较多导致研发投入过高,从而造成资金紧张、被迫中止研发项目等风险,同时,可能出现研发进程及结果不及预期、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研发技术路线出现偏差及新产品上市申请未获批准等风险。
另一方面,内窥镜系统及能量手术设备作为公司未来两个重要的业务板块,均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在内窥镜领域,已有奥林巴斯、卡尔史托斯、澳华内镜、海泰新光等企业深耕多年,在能量手术设备领域,强生、美敦力、施乐辉、江苏邦士、北京速迈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后入者要想打入现有稳定成熟的竞争格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公司可能存在相关领域新产品上市后不能得到市场认可、未能满足临床应用需求等风险,从而无法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耗材一次性化和市场渗透率提升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现阶段及未来短期内业务增长预计主要来源于一次性耗材产品。虽然手术动力装置一次性耗材相较重复性耗材具有诸多临床优势,但一次性耗材的推广使用受到临床认知、收费政策、医保报销、行业内企业推广力度等诸多因素影响。同时,手术动力装置产品的终端医院渗透率提升亦受到临床医生对手术动力装置产品的认可、新手术术式的接受度、临床收费、医保报销等因素影响。
在医保控费、耗占比管控趋严的背景下,未来若一次性耗材的市场推广遇阻,一次性化进程和市场渗透率不及预期,市场规模增速放缓甚至下降,则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产品注册及续期风险
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主要产品属于国家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在技术标准、注册检验、注册申请、注册审批等环节受到严格的监控,新产品取得注册证的周期较长,从而存在新产品上市日期晚于预期的
疗器械注册证被行业主管部门撤销或不予续期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属于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深入或接触人体组织进行诊断和治疗,在影响手术效果的同时,更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领域。
随着未来经营规模的扩大,如果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不能适应业务发展,或质量控制措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将可能出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