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杰科技: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公告时间:2025-08-29 18:46:18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建立明确的利润分配机制,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 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他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他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分别决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 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其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