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8:29:12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各类舆情的处置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证券部协同公共关系部负责采集舆情信息、管理媒体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舆情管理中的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部、公共关系部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实时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诚、认真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
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在知悉相关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向证券部、公共关系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部、公共关系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一般舆情由证券部协同公共关系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于重大舆情,公司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应对方案;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做好舆情危机后的经验总结,不断完善处置流程,提升舆情处置水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品牌形象、商业信誉,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