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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特生物: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8:04:34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委员会成员、公众投资者等方面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配或现金分配比例可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1)当年实现的每股收益低于 0.1 元;
(2)当年经审计净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70%;
(3)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公司现金流出现困难导致公司到期融资无法按时偿还;
(5)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6)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配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分派事项;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4)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利润分配政策,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三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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