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暨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8:04:34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4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暨
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则中的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
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1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3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4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5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工程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
师。 工程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6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8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36.3220 万股,全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036.3220
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9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可按
的其他方式。 照相关规定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等相关发行文件规定的转股程序和安排将所持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
理股份登记、上市及市场主体变更等事宜。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