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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控技术: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8:01:20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裁、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对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任免财务负责人需征求公司财务负责人意见。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公司设首席财务官(CFO)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或总裁提名,董事会批准聘任,任期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提名并经公司总裁批准后聘任。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 10 年以上大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海关关务法规、银行办事流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熟练运用各种办公应用软件;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尚未解除者;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者。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防患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裁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
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拟订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三)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四)负责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外部审计工作,配合审计部完成内审工作;
(五)组织、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
(六)组织开展财务预算,编制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未达成原因,提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七)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作,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八)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五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考核,
同时接受总裁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决策、 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队建设等。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子公司财务相关负 责人须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报表、税收 筹划与管理、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财务支持 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公 司将视情形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聘财务负责人:
(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出现本制度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未经董事会正式批准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部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
提交辞职报告,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遵守公司相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国家或公司章 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 公司信息。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23-24 条竞业限制需书面
约定,适用对象限于高管、高技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企业需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49 条规定,公司总裁是
公司经营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聘任,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管理 日常事务,对公司的合规运营和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部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 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原
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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