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科技: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7:47:21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目 录
术语词典......2
职责库......3
第一章 总 则...... 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5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7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15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18
第六章 罚 则...... 19
第七章 附 则...... 19
术语词典
术语 定义
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募集资金
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职责库
机构/部门 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董事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
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1.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财务管理 2.负责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
部门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3.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财务分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投资管理 负责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归口部门 理。
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
保荐机构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
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制度以及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
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
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
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由募投项目申报部门负责募投资金使用过程中项目合规性的审核,财务归口部门负责资金调拨、支付工作。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
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
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进行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定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