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赛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7:47:21
证券代码:834058 证券简称:华洋赛车 公告编号:2025-086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9: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分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北交所的规定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通过双方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与关联方财务部门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 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非关联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要对表决进行回避。在公司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作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北交所报告和公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章程》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