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精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9 17:35:05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效性;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
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以及子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信息报刊为信息披露媒体,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刊,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的定义参见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本制度所称“最小的范围”是指根据特定工作的需要而必须知晓,如不知晓将使该特定工作无法按时全面完成,并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信息知晓人员的范围。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及时将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中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五)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六)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收集齐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如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作出修改并公告。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以下统称国家秘密)的事项,按照《上市规则》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七)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董事会办秘书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
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半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公司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的(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内容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季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公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依据季度报告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以及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需要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