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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苏:安迪苏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7:12:00

证券代码:600299 证券简称:安迪苏 公告编号:2025-040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8 月 29 日,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取消监事会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公司”)。
公司是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公司是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发起方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业执照号码为 911100007109244940。 911100007109244940。
第八条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
3.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4.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5.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6.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7.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
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8.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管大局、保落实。 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9. 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国营
10. 公司、国营长风机器厂、化学工业部 长风机器厂、化学工业部合成材料研究院、化
合成材料研究院、化学工业部北京橡 学工业部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中国蓝星
胶工业研究设计院、中国蓝星利哈伊 利哈伊工程公司,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出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工程公司,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 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其余发起人均以现金出
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其余发起人均 资。发起人出资时间为 1999 年。公司设立时
以现金出资。发起人出资时间为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60,000,000 股、面额股的
1999 年。 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股权提供任何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第二十二条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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