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9 17:12:37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第一条 宗旨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保证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定期董事会、临时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出席董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除《公司章程》或本条其他款项另有规定的外,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或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指示,从事专门事项的调查、研究,向董事会提供决策方案。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过书面、电话或邮件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风险及合规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或电子(如邮件等)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发送传真的传真机的报告单显示为准。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