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德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7:02:20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
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
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
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
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
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
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
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
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
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
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
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实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