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中再资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6:59:33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编号:临 2025-053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科学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自动解任,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除了主要修订内容外,条款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仅删除“监事”、“监事会”、“股东监事”,将“监事会”替换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
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或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逐项列示。本次拟修订主要内容对照表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 (以下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以下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陕西省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函 [1996]167 号文 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函[1996]167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陕西省工商 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执 照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610000100147301。 91610000294201659H。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情况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情况如
下: 下:表格下增加“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 12,500 万股、每股面额为 1 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㈠公开发行股份; 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㈡非公开发行股份 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㈢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㈢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㈣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㈣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㈤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㈢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㈢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㈣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㈤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㈤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㈥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㈥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㈠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司因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第㈢项、第㈤项、第㈥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㈢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 第㈤项、第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㈡要约方式; 行。
㈢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㈠项、第㈡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㈡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时,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六条第㈢项、第㈤项、第㈥项规定 二十六条第㈢项、第㈤项、第㈥项规定的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经三分之二以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经三分之二以上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后,属于第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㈡项、第㈣项情形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㈡项、第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㈢项、第㈤项、第㈥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㈢项、第㈤项、第㈥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依照《中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按规定 期间内,应按规定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 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购买、继 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及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 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等导致 赠、依法分割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
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的本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