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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新材:派克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6:46:48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指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告、传递等工作,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范围、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税收优惠等,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盈利预测;
(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拆分、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务;
(十二)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六)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内容;
(十八)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九)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回购股份,或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及相关活动;
(二十一) 公司尚未公开的减资、合并、分立、拆分、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二)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十三)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如有)等有关人员;
(六)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结构的工作人
员;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及其配偶、子
女和父母。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 在上述第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投资部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由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统一负责,由涉及上述第九条规定的该项内幕信息的部门负责人为该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涉及横向事务的,由该事务的初始发起部门或编制填报部门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负责人。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要求接触该项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确认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收集归档,归档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汇总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公司在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列第八条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九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档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起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存储终端中相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公告之前,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在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相关报表资料的,需按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或暂未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形成决议的,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人员应当在公告之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使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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