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新材:派克新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6:46:48
证券代码:605123 证券简称:派克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5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
定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履行其职责。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无锡市数据局登记机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无锡市登记机关注册 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统一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11790871547J。
91320211790871547J。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后面序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部财产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监事、总经理和
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股票,以人民币标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
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持股数量及额、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 出资 序 出资额股 持股
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 比例 号 股东名称/姓名 份数(万股 出资
元) (%) 元) 比例
1 宗丽萍 4,027 61.43 (%)
2 是玉丰 2,445 37.3 1 宗丽萍 4,027 61.43
无锡市派克贸易 2 是玉丰 2,445 37.30
3 有限公司 83 1.27 3 无锡市派克贸易 83 1.27
合计 6,555 100 有限公司
合计 6,555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17.0892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17.0892 万
全部为普通股 股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21,170,892 股,均全
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或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可以为他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或公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可以为他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数的 10%。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上通过。 本总数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 2/3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三年内决定发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