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新材:派克新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6:46:48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境内外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进行推介或通过公关宣传活动与境内外新闻媒体沟通等方式对外公开信息的行为,亦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单独或与其一致行
动人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相关中介机构。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单明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
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江苏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
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