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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关于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6:33:02

证券代码:002527 证券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5-075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2025 年 5 月 22 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 10.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为子公司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通科技”)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为子公司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人”)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为子公司晓奥(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除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和不超过 70%的公司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外,上述担保额度可在上述子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上述额度均包含本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滚动使用。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由公司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确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担保期限内办理上述担保额度内的一切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和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3)、《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45)及相关公告。
二、本次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678012025023-1),拟为公司控股公司会通科技依主合同与光大银行所形成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等所有应付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10790000ZGDB2025N00N),拟为公司控股公司会通科技依主合同与建设银行所形成的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最高本金余额以及利息等所有应付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5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会通科技提供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会通科
技本次使用前剩余额度 4.8 亿元,本次使用 1.7 亿元,剩余 3.1 亿元。本次担保前
公司对会通科技的担保余额为 3.8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会通科技的担保余额为4.5 亿元(本次提供的担保部分为原担保到期续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担保在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为会通科技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678012025023-1)
1、协议主体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债务人为会通科技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10790000ZGDB2025N00N)
1、协议主体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保证人(甲方):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
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71,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6.90%;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88,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0.4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678012025023-1);
2、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10790000ZGDB2025N00N)。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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