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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无人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6:29:3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
限公司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6451482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佳奇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 11 层
联系方式:010-56051819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先丰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 11 层
保荐机构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59562504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捷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中航产融大厦 37 层
联系方式:010-59562504
保荐代表人姓名:申希强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中航产融大厦 37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25号文”批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无人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32.3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36,72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7,019.2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19,705.72 万元。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联合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航证券”、“联合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联合保荐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保荐机构已与中无人机签署相关协议,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就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进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行了明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3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等方式,了解中无人机经营情况,
对中无人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未发生按有
4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违规情况。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中无人机及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督导期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
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中无人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6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保荐机构督促中无人机依照相关规定健
7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 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治理制度。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8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度并规范运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保荐机构督促中无人机严格执行信息披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文件。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持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避免需要更正的
10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情形。保荐机构对中无人机的信息披露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及其控股股
11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未发生该等事项。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及其控股股
12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中
13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无人机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报告的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14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未发生相关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情况。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
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
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
15 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不存在需要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16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按照规定持
续履行了承诺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中无人机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事项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无人机系统属于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需要公司持续投入大量资源用于研发,以保持产品和技术的先进性。无人机系统的研制周期较长,其市场需求受技术发展、市场趋势、国内外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发新技术、持续进行产品性能升级和产品结构更新,或者科研与产业化不能同步跟进,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将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二)经营风险
军品出口业务极具特殊性,国家实行严格的管控制度。公司目前已与军贸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军贸业务合作关系,无人机产品的军贸出口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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