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29 16:19:4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致: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铝时代”“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上市公司首次公告重组事项
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8 月 14
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或“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书面声明和承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告重
组事项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8
月 14 日(注:新铝时代上市日为 2024 年 10 月 25 日,实际查询期间为 2024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5 年 8 月 14 日)。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自查期末
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股) 卖出(股) 持股数量
(股)
1 李献民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025.2.21- 21,850 21,850 0
2025.7.8
2 田必友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副董 2025.3.26 5,550 0 5,550
事长兼副总经理
序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自查期末
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股) 卖出(股) 持股数量
(股)
交易对方梁允志(标的公 2025.6.16-
3 潘丹君 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之配 2025.6.24 100 100 0
偶
交易对方深圳嘉瀚投资合
4 胡祥明 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 2025.3.24- 133,900 133,300 600
事务合伙人、标的公司监 2025.7.18
事
交易对方深圳嘉瀚投资合 2025.3.24-
5 罗慧琳 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 2025.3.31 3,000 3,000 0
合伙人
交易对方深圳嘉瀚投资合 2025.3.27-
6 罗育辉 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 2025.3.31 1,000 1,000 0
合伙人罗慧琳之父亲
7 胡佰连 交易对方李琴之配偶 2025.3.24- 10,050 8,150 1,900
2025.7.28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2025.4.11-
8 计冬梅 普通合伙)北京分所经办 2025.8.11 2,600 1,400 1,200
人员姜佳骥之母亲
注:期间累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包括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市公司因实施 2024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送转的股票(每 10 股转增 5 股),期间累计买入和累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不包括担保证券划拨。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自然人说明如下:
1、 李献民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于 2025 年 7 月 9 日被正式聘请为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买卖公司股票期间未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献民声明和承诺如下:
“1、除新铝时代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进行上述新铝时代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
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新铝时代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新铝时代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新铝时代股票。
4、若上述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新铝时代。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 田必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田必友声明和承诺如下:
“1、除新铝时代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进行上述新铝时代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
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新铝时代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新铝时代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新铝时代股票。
4、若上述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新铝时代。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 潘丹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潘丹君声明和承诺如下:
“1、除新铝时代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进行上述新铝时代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
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新铝时代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新铝时代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新铝时代股票。
4、若上述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新铝时代。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