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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洁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6:18:15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投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公司及其所属投资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 1 名。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内部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置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内部审计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与其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内部审计人员应负审计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因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应及时汇报董事会,内部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 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三) 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 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 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七) 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对所属投资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年度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二)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 生产、经营、开发的经济效益和股东投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 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
(五) 经济合同的签定及履行情况;
(六) 任期经营效益考核履行情况;
(七)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
(八) 公司负责人交办和各投资企业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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