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6:04:07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风险,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
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
之间的资金管理等事项。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及非公司制的企业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
批。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管理。董事会设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及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是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领导小组负责拟订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经理层建立的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经
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司财务
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
金、业务往来。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
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措施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
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如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问题,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违反本制度利用其关联
关系,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会、领导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辞退、罢免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
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