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5:52:53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公司经营活动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审计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
观、公正、保密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保持独立性,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具体审计业务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事项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制度行使职权,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部依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
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六)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与审计对象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合同、协议等;
(三)调查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报审计委员会,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结合有关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确认;
(二)实施审计前,原则上应当先通知审计对象,通知内容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和内容等;
(三)审计人员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审计对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等进行补充说明并及时改正;
(四)审计工作完成,审计人员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做好审计报告、审计底稿等有关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公司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等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严格遵守法规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节
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