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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5:37:33

证券代码:600791 证券简称:京能置业 编号:临 2025-033 号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 年 8 月 28 日,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一、具体工作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6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已完成全面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工作。将董事会中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更名为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公司监事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 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1 《章程》全文中涉及“股东大会” 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的表述内容
2 《章程》全文中涉及“监事会” 删除,部分“监事会”调整为“审
“监事”的表述内容 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3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 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挥中国共产党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委 维护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简称 《党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订本章程。 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4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5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6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纪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纪
委)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7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
书、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和总工程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法律顾问
师。 等。
8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
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
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 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9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
值。
10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1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13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4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15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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