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9 15:38:05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责任书、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
书;
(十二)决定职工工资分配;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该次
交易应当经过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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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六条 董事长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二)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提名总经理人选;
(六)检查、督促总经理贯彻、实施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以及年初经
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的工作计划,或者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通过的投资
项目;
(七)研究、决定总经理报告的重大事项、特殊事项;
(八)听取总经理的季度工作汇报、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九)审阅每月公司财务报表;
(十)审批公司重大信息的发布与披露;
(十一)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报告;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照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检查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对于董事长认为必要的重大、特殊事项,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长的选任: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当董事长因辞职、当然解任或者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另行选
任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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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党委会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总经理提议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提议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提
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
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电子通信、无
纸化办公系统或者能够确保接收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总经理及
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电子通信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的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
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
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