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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21:10:48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和长期资产。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涉及其他资产减值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
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
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应当
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应以合理和便于操作的方式确定相关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第七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按单项确定其预期信用损失。
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组合 按账龄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
的应收账款
对应收票据、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时,应根据客观证据对单项应收账款逐项分析计提坏账准备,不得随意转回以前年度已单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及核销
第八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
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九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损失的资产,由公司相关部门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
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并按第四章第十条规定提交有权审批人履行审批程序。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第四章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审批程序及披露要求
第十条 公司当年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达到以下规定权限金
额的,公司财务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向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计提减值准备估计依据、计提金额及核销资产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一)公司当年累计计提的减值损失及核销资产,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季度末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当年累计计提的减值损失及核销资产,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1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季度末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公司总经理复核、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
在董事会召开前按交易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提供相应文件,相关信息至少应包含:
1、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大额资产的原因、具体金额,会计处理过程和会计处理依据,以及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的影响;
2、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责任追究措施;
3、是否涉嫌利润操纵。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公司审计委
员会应当对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其提交以下文件及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三)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披露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2018年12月)同时废止。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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