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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21:10:19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机构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下属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掌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业务管理相关知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中级(含)以上职称,具备一定组织能力,包括协调、沟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等,并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计划应当列入公司费用预算。
第四章 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缺陷或者重??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缺陷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缺陷或者重??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务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五章 审计部权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保障审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公司负责人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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