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1:06:02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5-51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公司对《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如下修订: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与原《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如下:……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其在北京鼎汉 如下:……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其在北京鼎汉技术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出资, 技术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出资,
出资时间为:2007 年 11 月出资完毕。 出资时间为:2007 年 11 月出资完毕。公司设立时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 38,376,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的本公司股份。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财务会计报告;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定。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