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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9:40:56

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临 2025-031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8月27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及表决,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2025年3月更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
《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将不再设置
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亦将
相应废止。现将《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1 股东大会 股东会(章程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的事项均调整为股
东会,不再逐一对比)
2 监事、监事会 参考证监会章程指引,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
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再逐一对比
3 章节、条款变动导致序号顺延,不再逐一对比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钱江水利 第一条 为维护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简称“公司”)、股东和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5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6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
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7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8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9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
10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 问等。
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
顾问等。
11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1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13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利。 付相同价额。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14 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行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的普通股总数为 20,033 万元人民币,面额股的每股金
发 行 的 普 通 股 总 数 为 额为 1 元。由发起人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浙江
20,033 万元人民币,由发 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
起人水利部综合开发管 嵊州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李国祥等发起设立。设立
理中心、浙江省水利水电 时上述发起人分别持有 6,033 万股、5,767 万股、4,399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 万股、3,801 万股和 33 万股。
省水电实业公司、嵊州市 2000 年 9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向社会公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李 众发行新股 8,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公
国祥等发起设立。设立时 司注册资本增至 28,533 万元。
上 述 发 起 人 分 别 持 有 2014 年 9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6,033 万股、5,767 万股、 票;2015 年 3 月 2 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4,399 万股、3,801 万股 67,665,758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公司注册资
和 33 万股。 本增至 352,995,758 元。
2000 年 9 月 10 日,经中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每 10 股
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向社 送 4 股,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494,194,061 股。
15 会公众发行新股8,500万 2024 年 9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钱江水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复》(证监许可【2024】1293 号)。2024 年 12 月 12 日
28,533 万元。 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66,630,837 股,每股面值人
2014 年 9 月 10 日,中国 民币 1.00 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560,824,898 元。
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2015 年 3 月 2
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
股票 67,665,758 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352,995,758 元。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
实施资本公积转增,每 10
股送 4 股,公司注册资本
增至 494,194,061 股。
2024 年 9 月 13 日,中国

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钱
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1293 号)。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完成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66,630,837 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公司注
册资本增至 560,824,898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6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增加资本: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18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股; 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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