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科技: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8:58:16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收集的专门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所处阶段等,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所属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部门负责。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控股企业在出现本制度第六条对本公司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情况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其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三)董事会办公室可以组织信息知情人所在部门、公司、项目组的第一责任人签署保密协议等文件,以防止本部门、公司、项目组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行为。
(四)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定期报告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签字确认,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格式见附件 3),以尽到告知义务。对于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司可以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格式见附件 4),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严重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交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