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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业企业: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8:41:00

证券代码:600641 证券简称:万业企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51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
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
度的议案》,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 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同时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 止。《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仍 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取消后,金维召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张国良先生、王侃女士、徐江山先生、吴祯旎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金维召先生、张国良先生、王侃女士、徐江山先生、吴祯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金维召先生、张国良先生、王侃女士、徐江山先生、吴祯旎女士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其中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相关表述或分别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均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1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序号 修改前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原系依照国家有关股份制试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工作的政策和决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颁布后,公司已对照《公司法》进行了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 1991]批字[105]号
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现系 文批准,于1991 年10 月28 日以募集方式设立;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存续的股份有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2 限公司。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04523K。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 1991]批字
[105]号文批准,于 1991 年 10 月 28 日以募集
方式设立,并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10000132204523K。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3 龙华路 2696 号龙华万科中心 T4 办公楼;邮政 区张杨路 707 号二层西区 220 室;邮政编码为
编码为 200232。 20012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
董事(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4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5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6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修改前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章程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7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以及
以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9 值。 值。
1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3,062.992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3,062.9920
皆为普通股。 万股,皆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提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11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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