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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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4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6
第五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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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和使用管理,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证券与投资部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相关工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 的知情者、下属企业、控股股东等,应严格保密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的重要信息,不得将所 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前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正式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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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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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接或间接接触
或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参照深交 所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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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可 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
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
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或者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其 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参照深交所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 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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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