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信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8-28 18:05:2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 3)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以下无正文)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暂缓 □豁免
类型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方式 □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所涉文件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类型 □一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重大诉讼、仲裁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具体事项
暂缓与豁免的原因或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与 □是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
豁免事项内幕信息 否 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 2: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码 所 在 职务/岗位 知 悉 内 知悉内幕 知 悉 内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名 单 位 / 幕 信 息 信息地点 幕 信 息 容 息所处
部门 时间 方 式 阶 段
(注 1) (注 2)
注 1: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2: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湖南麒麟信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暂缓/□豁免信息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