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范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和公司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7:59:19
证券代码:601700 证券简称:风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1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
分治理制度和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继续对公司财务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及变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新增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经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济师、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额为 21,960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6,470 万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6,470 万股。公司各发起人姓名或名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2,246,700 股,公司股
1,142,246,700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42,246,700
本结构为:普通股 1,142,246,700 股,无其他种类股。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增加资本: 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