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股份: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7:50:09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沟通。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
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
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
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
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
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
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
期报告。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
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