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联测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7:34:59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
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 确保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在公开募集前,
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
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
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向
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
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
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
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的规定, 对科创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规
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
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践行可持续发展
理念, 履行社会责任, 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
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 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 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
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
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 由财务部审核后, 逐
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
的, 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 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
理制度, 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并建立相
应的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
录和原始台账, 并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 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
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
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
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包括分阶段投入的各时间节点)且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 适用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
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 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的, 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 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
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
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
金管理的, 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 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联测科技688113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