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测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7:34:18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
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
露或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 在依法披露
前应当保密。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
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
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时,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
息, 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划定内幕信
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
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
的信息, 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不能确定有关
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应当客观, 不得夸大其辞, 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 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有选择地披露
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
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
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
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
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
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以及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
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
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 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
因素和投资价值,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
息披露, 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
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 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
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
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 但不属于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 可以自
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 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
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 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