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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公司:董高核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7:20:00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 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六)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 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八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本办法第七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
司首发前股份;
(二)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 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新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其被确定为核心技术人员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
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含各种形式的持股平台),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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