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仪装备:京仪装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7: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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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1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2 --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3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支部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支
4 委员会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委员会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5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未来公司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未来公司
6 拟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时,将按照有关规 拟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时,将按照有关规
定发行并修改公司章程。 定发行并修改公司章程。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
8 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 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
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 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 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
…… 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2,000万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壹元。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9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
10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1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2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13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