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6:55:40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 3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 4 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 5 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第 6 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 7 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 8 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
密责任。
第 9 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
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
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
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
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
性。
第 10 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
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
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 11 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
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
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
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 12 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
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13 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发生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14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 15 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 16 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正文及摘要;公司应当在
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正文及摘要;公
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
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 17 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18 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19 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 20 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