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6:50:1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翔智能
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
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
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或全资子公司。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子
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
供担保,未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的债务提
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
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
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对超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和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
债权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
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
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
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二)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
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
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
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
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
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
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
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但是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并且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
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
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
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
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
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
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非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
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
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
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
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
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后,授权董事长或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约定事项须明确具体。担保合同可视
需要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
第二十一条 在签署(订立)具体担保格式合同时,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